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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date:2005-09-05

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公共科技服务平台,是我省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国际新一轮产业转移和竞争加剧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为加快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现就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一、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

(一)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基本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作为推进科技创新、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抓手,充分调动企业参与建设的积极性,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努力使科技企业孵化器在服务领域、服务功能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实现新的跨越。

(二)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目标是:到2010年,全省正式投入运行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达100家以上,在孵企业3000家以上,孵化器总建筑面积达120万平方米以上,为我省集聚创新创业的科技人才,加速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培育一批技术上处于国际先进水平的高科技企业。

二、大力发展多形式、多层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三)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公共科技服务平台为目标,建设一批科技企业孵化器。与此同时,加快发展以企业为主体、投资多元化、实行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科技创新孵化体系。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应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方面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另一方面积极引导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和自然人利用社会资金和闲置房屋参与孵化器建设,并大力推进与当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相一致的专业性孵化器建设,特别是鼓励、支持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联合共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各级财政都要安排资金,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建和扩建项目用地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各地应按“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优先安排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建和扩建项目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国家和地方预算内投资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涉及城建等有关规费,报经相应权限机关批准后予以减免。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按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为企业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发展。对符合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可先在民政部门核准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并可同时享受国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优惠政策。

(六)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对申报并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专业创新平台、科技型创新基金小额资助项目等,各级财政科技经费要给予配套扶持。

(七)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为鼓励符合“毕业”条件的在孵企业离开孵化器,提高孵化器的利用率,孵化器所在地政府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毕业”企业在当地落户,并可按“毕业”企业和所交纳各税的数量,制定对孵化器的奖励政策,专项用于孵化器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配套的公用服务设施,可按国家和省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有关政策,由企业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三、积极为入孵企业和人员创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八)加大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服务条件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省财政每年在省级财政科技经费中安排一定的经费,与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相结合,用于扶持国家和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九)鼓励风险资本对在孵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凡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本省孵化器在孵企业高新技术孵化项目(产品)的,可按其投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享受省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在孵企业高新技术孵化项目(产品)因开发失败而导致的损失,符合财产税前扣除条件的,可以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十)加大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各类金融机构要改进信贷服务,增加信贷品种,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主动做好在孵企业的信贷服务工作。各类担保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要积极为在孵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允许在孵企业以其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担保机构负连带责任担保的在孵企业高新技术孵化项目(产品)的担保金,符合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的,可以申请税前扣除。

(十一)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有关法律的宣传培训活动,引导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维护孵化器、在孵企业及创新创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帮助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申请联系制度,对在孵企业及创新创业人员申请有关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财政专项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或在孵企业,应积极推荐其成为国家或省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十二)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人才队伍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引进人才享受各级政府引进人才的各项优惠政策。各级人才交流中心要积极为孵化器及在孵企业提供人才招聘、推荐和人事代理等服务,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工作。孵化器及在孵企业所急需的外地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办理引进手续,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省孵化器负责人及其管理骨干的组织培训,提高孵化器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十三)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开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各孵化器要借鉴国内外创办孵化器的成功经验,为在孵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发展与境内外企业孵化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形成孵化器信息网络,实现资源共享。

(十四)完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公开并完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申报认定程序和在孵企业及“毕业”企业的相关条件。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绩效评估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十五)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强化服务。要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手续。允许以孵化器为单位统一向有关部门办理在孵企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管理事项,严禁并查处各种对孵化器及在孵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行为,努力营造有利于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2005年9月1日  

                                                                                         浙江省政府